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城乡供需 > 土地流转 > 林地 > 正文
    购物车
    0

    关于林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缘梦的家乡美     2018-06-20 08:13:08     浏览:1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缘梦的家乡美
    级 别
    贡献值
    免费发布 注册会员 点击查看电话号码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