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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洽谈
拟选址新邵县域范围内项目由乡镇、街道(园区)招商部门负责前期接触、洽谈。
(二)项目准入
1、乡镇、街道(园区)研究
项目选择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对拟引进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
2、项目考察
如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由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由商务局和业务部门牵头组织。
3、前置会议初审
由招商引资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前置会议,进行集体会审。
4、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召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的准入会审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5、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会审通过的项目,由拟选址乡镇、街道(园区)招商部门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所有招商项目注册地点必须在新邵县,并在新邵县办理税务登记,按章纳税。
6、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会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政府与投资商商定招商协议书(初稿),并将协议书(初稿)报法制办审核通过,方可签订。
(三)项目建设
1、征地和拆迁
(1)通过省、市、县国土预审,并取得国土部门预审意见书。(国土局)
(2)勘测定界(国土局)
(3)国有划拨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向书》,出让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规划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核或备案(环保局)
(5)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发改局)
(6)可同时办理的相关手续: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文物埋藏区内的文物调查勘探(文广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务局);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林业局)
(7)项目用地办理国土报批手续与审核(国土局)
(8)省、市国土部门对新征建设用地批复
县政府组织征地和拆迁
(9)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规划局)
(10)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国土局)
(11)投资商项目所需土地成功摘牌后,与国土部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投资商所要求的土地。(国土局)
(1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国土部门凭此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规划局)
(1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
2、报建
(1)修建性详规评审,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规划局、住建局)
(2)第一窗口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报建环节行政事项联合审批流程跟踪表(规划局)
(3)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事项: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办—建设项目人防报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核;住房保障局白蚁防治中心—白蚁防治审查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局)
(5)新建建筑物防雷评价意见施工监测服务(防雷办)
(6)缴纳有关建设报建费(住建局)
(7)出具完费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住建局)
3、投资方投入基建、设备、设施等建设
4、建成营业或投产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局)和房屋产权证(住建局)
5、投资方达到投产或开业条件后,进入经营阶段